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附后),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注:仅列出涉及新罗区部分)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卫生计生部门: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河道采砂管理费
(三)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卫生计生部门:预防性体检费
(四)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民政部门: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联系人:邱彩霞 联系电话:3296565
公示时间:2017年6月10日-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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